6.实际施工人在购买材料时,出示了由其代表建设单位与开发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印件,其所购材料均为案涉工程施工所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实际施工人系代表施工单位,工单位应当承担向相对人支付材料款的法律责任。
——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沙磊与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沙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217号;合议庭成员:辛正郁、潘杰、司伟;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4月18日龙安公司与孟令东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以及案涉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实表明,孟令东系借用龙安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向沙磊购买红砖时,孟令东出示了由其代表龙安公司与呼伦贝尔市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印件,其所购红砖均为案涉工程施工所用。上述事实足以使沙磊相信孟令东系代表龙安公司向其购买红砖。因此,龙安公司应当承担向沙磊支付红砖款的法律责任。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