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告起诉时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本意就是要求两当事人均对案涉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不属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王传华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王传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2687号;合议庭成员:王展飞、朱燕、尹晓春;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认为:王传华起诉时要求张良义承担清偿责任,工建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本意就是要求两当事人均对案涉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张良义应与工建三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未超越王传华的诉讼请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