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构成表见代理的实际施工人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已经构成债的加入,法院可以判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王传华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王传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2687号;合议庭成员:王展飞、朱燕、尹晓春;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认为:张良义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应由被代理人工建三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张良义在一、二审中均表示愿意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已经构成债的加入,二审据此判令由张良义与工建三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