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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限制配偶离婚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1次举报

L女士于X先生已结婚十年余,婚后育有一女。近日,X先生因家庭锁事第一次殴打了L女士。后经小区管理处调解,已平息纠纷。但L女士认为,有了第一次,也就不排除有第二次,第三次类似的事件发生。为此,要示X先生立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动手殴打L女士,如果再发生殴打L女士的事件,则X先生无条件与L女士离婚,并且婚后的财产XXL女士所有,婚生女由L女士抚养,X先生不得有任何异议。

  对于这份保证书的法律效力,L女士希望本人给予评论。

  相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类似的事件都在上演。“想跟我离婚,我就让你一无所有。”是现代浮燥都市男女一种无奈的想法。但本人认为,如果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L女士的担心不幸成为现实,此份保证书在诉讼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并且约定婚生子女一定要由某一方抚养与法律的规定也不相符,因此该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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