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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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十大典型毒品犯罪案例八、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法院撰著浏览:726次举报
2016-07-01

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锋,男,汉族,19776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方星会所经理。

20141016,被告人高锋应聘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10时许,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的两个房间内查获55名吸毒人员。当日16时许,高锋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6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其中,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锋作为涉案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有顾客要在其会所包房内吸食毒品,但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仍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且一次性容留55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其从严惩处。该案例告诫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决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禁绝毒品,人人有责,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更应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