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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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最高法:十大典型毒品犯罪案例 六、莫进友贩卖毒品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法院撰著浏览:465次举报
2016-07-01

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进友,男,汉族,1992129日出生,农民。

2015316凌晨,被告人莫进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凯迪阳光假日酒店,将1小包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二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人员发现,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2.48氯胺酮。莫进友在逃跑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公安人员追来的方向射击,后将携带的5.23甲基苯丙胺、0.79氯胺酮丢弃于路边绿化带内。莫进友逃至一交叉路口欲拦车逃跑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手枪1支、子弹3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进友贩卖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莫进友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随身携带枪支,并向公安人员开枪射击,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贩卖毒品,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莫进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124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为掩护犯罪而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广西、云南等边境地区,枪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趋势。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不仅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反映出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贩毒人员携带枪支、弹药掩护毒品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莫进友贩卖少量毒品,却在实施毒品交易时随身携带枪支、弹药,并向追赶的公安人员开枪射击,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应认定为武装掩护贩卖毒品。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体现了对武装掩护型毒品犯罪的依法严惩。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