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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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三、舒余坤贩卖毒品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法院撰著浏览:563次举报
2016-07-01

假释考验期内大量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余坤,男,汉族,1973514日出生,农民。20004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110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94日。

2014222,被告人舒余坤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租住房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杨平、罗太会(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平出资购买600海洛因,罗太会出资购买400海洛因,舒余坤还委托二人将200海洛因运回贵阳市代其贩卖。223,杨平、罗太会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市,于当日1930分许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太会的提包中查获1194海洛因。228,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区冯家村将舒余坤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海洛因。

【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余坤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舒余坤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舒余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舒余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舒余坤已于20166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中累犯、再犯的比例较高,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反映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历来是毒品犯罪的重点惩治对象。本案就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大量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舒余坤系毒品上线,其掌握毒品来源,大量持毒待售,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的作用。在抓获舒余坤的同时,另从其住处查获待售的1000余克海洛因,应依法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舒余坤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前后两罪均系贩卖毒品罪,且前罪被判处重刑,反映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舒余坤判处并核准死刑,体现了对罪行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