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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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应与扶养人死亡、残疾赔偿金标准相一致(下)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6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02次举报
2016-06-30

【案情】

甲、乙均未成年,农村户籍。2011年初,甲因父母到城镇打工而转学至城镇某学校,乙继续留在农村随爷爷奶奶生活。2012年某日,甲、乙的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后甲、乙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就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发生分歧,原告认为其父亲在城镇打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甲、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认为乙在农村生活,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基于被害人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抚养人甲和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

【观点争鸣】

司法实践中,基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收入的主要来源并非务农。因此,人民法院对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统一的,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则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被扶养人说”或“实际支出说”,认为: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年限以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判断均是根据被扶养人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该笔赔偿金所需保障的是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候,当然应当按照被扶养人农村或城镇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采用了该观点。

第二种观点为“抚养人标准说”或“供养说”,认为,从被抚养人生活费多寡的实际来源来看,当然是以扶养人的实际供养能力为基准的,抚养人收入高,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与物质生活质量就高。因此,作为被动接受抚养的被抚养人而言,其所处的生活环境(农村或城镇)并不能决定其实际享有的生活费标准,故应当以抚养人的收入标准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

【案件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其计算方式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相应赔偿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外,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来处理,也无法妥善解决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如本案中甲在城镇生活,乙在农村生活,如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必然会出现两种计算标准,而根据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则不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因为扶养人的身份是唯一的,要么是城镇居民,要么是农村居民,二者只能居其一。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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