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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付款方索求增值税发票诉讼的处理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0次举报

单独索求增值税发票诉讼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已向对方付完全部货款的当事人向对方单独索求增值税发票的诉讼,对此类诉讼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售货方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纠纷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应驳回索求发票方的诉讼请求。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的范围,民诉法有明确范围规定。本案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的管理,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从理论上讲,一方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只有在引起责任后果主要原因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对违反一般性附随义务的一方,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独立的诉请提起,人民法院也不能予以受理。

 三、法院处理当事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纠纷会非常困难。困难一,受理无法律依据,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中,找不出相应或相近的案由。困难二,判决无可适用法条。

 四、法院不应以司法代替行政执法。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相关部门只能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不能越俎代庖。

 五、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并非投诉无门,而是有法可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处以,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负有开票的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处罚。也可以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取消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当事人如仍拒不履行,法律法规应允许开票义务人当地税务部门代替义务人开具发票,恢复侵害税收秩序,应缴税收由义务人承担。当然,权利人也可以走民事救济程序,要求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履行时则赔偿权利人相应的损失,具体是权利人获得增值税发票后可获得的扣抵税损失。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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