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似为承租人不能再根据其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而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似为承租人不能再根据其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而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