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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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参考性案例: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27次举报
2016-06-09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房产开发商 改变建设规划

裁判要点: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改变建设规划,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诉称: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14下达汤建罚决字(2011)第4006号处罚决定书,对鑫瑞名苑生活小区未按规定建设进行了处罚。被告于2012331又作出的汤建罚决字(2012)第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重复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要求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辨称:原告汇鑫公司在汤阴县向阳路中段东侧(鑫瑞名苑生活小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将10号楼东原规划的公共绿地(9.4×6.9)建成64.86平方米车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汤建罚决字(2012)第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于原告所称的汤建罚决字(2011)第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其未经许可擅自将8号楼与10号楼之间间距由规划的2.8缩小为1.4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且已于201241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318被告立案查处原告承建的鑫瑞名苑生活小区工程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被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后,于2012331作出汤建罚决字(2012)第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在汤阴县向阳路中段东侧(鑫瑞名苑生活小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车库,该车库东西9.4、南北6.9,共计面积64.86平方米。被告认为原告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2、并处罚款人民币4755元整。

另查明:被告201114作出的汤建罚决字(2011)第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反规划行为,与本案不属同一行为,且被告于201241作出汤住建(201252号通知予以撤销,并已送达给原告。

裁判结果: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1218作出(2012)汤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331汤建罚决字(2012)第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是有严格限制的,不得随意突破。原告汇鑫公司未办理任何变更审批手续,将鑫瑞名苑生活小区原规划的公共绿地,擅自建设成车库,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告对原告该违反规划的行为予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被告的汤建罚决字(2011)第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反规划行为与本案原告违反规划的行为不属同一事实,故对原告认为被告属重复处罚的主张不予采信。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