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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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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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性案例:李世增强制医疗案 转载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14次举报
2016-06-09

关键词:刑事诉讼 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转换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审查处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世增因长期感觉生活压力大而产生自杀念头,但又担心自己死后儿子李某某受苦,即欲先将儿子被害人李某某(殁年7岁)杀死后再自杀。2012612,李世增带着儿子李某某由濮阳乘车来到安阳,次日13时许,李世增、李某某乘车行至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路段时,二人下车步行至该村张家沟西南坡上后,李世增用双手扼压李某某的颈部十余分钟,又用石头砸击李某某的头部,致李某某死亡。然后,李世增用石头砸击自己头部、手机碎块割腕意欲自杀,李世增自杀未遂后报警投案。经鉴定,李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诉讼过程中,经对李世增作法医精神病鉴定,李世增作案时患有严重抑郁症。

裁判结果: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27作出(2013)安中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和(2013)安中少刑初字第2—1号决定书。判决宣告被告人李世增不负刑事责任;决定由政府对被告人李世增强制医疗。宣判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上诉或复议,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和决定已生效。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世增采取扼颈的方法将自己儿子李某某杀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告人李世增妻子郭某某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李世增进行了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李世增的杀人行为是在其患抑郁症期间,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所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李世增作案后系主动投案,且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基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行为的危害后果和人身危险性,应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其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进行审查。经咨询有关专家,本病的危险主要是患者本人自杀、扩大性自杀或间接自杀,且被告人李世增已因病将自己的儿子杀害后又实施自杀。本病确诊后,即应正规、长期治疗,待病情缓解后,由家人看管、服药。根据被告人李世增在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所实施暴力行为的程度、后果,及其所患精神疾病的特点、病情程度,如不对其正规治疗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考虑被告人李世增家庭经济条件、监护条件,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李世增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对其采取强制医疗。综上,人民法院遂判决宣告被告人李世增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由政府对被告人李世增强制医疗。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