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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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佛山市东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某某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77次举报
2016-06-01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4号】

非法发包中工伤的责任承担不能通过约定改变。

【案情简介】

发包单位东皇装饰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陈某某,陈某某再自行招用本案劳动者李某某进行劳动。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在承包工程协议中约定免除东皇装饰公司的法定义务。现李某某发生工伤,对李某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在承包工程协议中对责任承担的约定,对外部不具备对抗效力,不能免除东皇装饰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件评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工程发包单位东皇装饰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次,由于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某是自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