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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准备的材料及证据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2次举报

一、当事人自身基本状况的材料

公民应举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初婚,再婚结婚登记证书,复婚证书及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或和好的法律文书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证据等。

三、当事人感情状况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的经过。

2、介绍人的证言。

3、恋爱,结婚过程中的物品、信件。

4、婚后感情方面的证据,包括街坊,邻居,朋友,亲属的证言。

5、有包办,买卖婚姻情形的应举出相关证据。

四、财产方面的证据

包括物品、房屋债权,债务及知识产权,承包权等方面的权益的证据。

五、抚养子女方面的证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子女抚养权要求优先考虑的证据。

3、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对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4、证明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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