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周某与本班同学张某等四人下课后,在本班教室内玩背人、抬人游戏。玩耍打闹中原告周某摔倒在地,又被张某等同学挤压致身体受伤,周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芜湖市某小学及同学张某等四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977.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之伤系其与同学张某等四人的共同危险性行为所致,故张某等四人应对周某由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本身存在过错,故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小学因未能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也应担责。据此,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张某等四人及芜湖市某小学分别承担30%、40%及30%的过错责任。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