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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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铺没安防护栏住校生摔落致伤,学校承担七成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65次举报
2016-05-20

现年 14岁的王湘是营山县玲珑乡完全小学校初一(二)班住宿制学生。200855晚,一直睡在铁床下铺的王湘与同学调换床位,睡到了上铺。次日凌晨2时许,熟睡中的王湘从1.6高、没有防护栏杆的上铺翻滚跌落,头部着地,受伤昏迷长达近4个小时,天亮后才被同学发现。王湘被紧急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左侧周围性面瘫。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2009
2月,王湘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庭审中,当事双方对王湘没有在学校安排的下铺睡觉、其在没有护栏的上铺睡觉系私自所为这一事实均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住宿时,被告玲珑乡完全小学校应当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学校提供的铁床没有安装护栏,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导致原告王湘从床上滚落并摔伤,被告因此应该对王湘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同时,原告王湘对于在没有护栏的上铺睡觉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况且其没有在学校安排的床位上睡觉,而是私自换到上铺,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该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当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学校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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