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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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午休时私自外出游泳 初中住校生溺水身亡,学校管教不力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415次举报
2016-05-18

15岁的死者黄某系南宁市良庆区一所中学的住校学生。去年92日,黄某转入该中学初三学习,办理了入学注册及在校住宿手续,并作为该校内宿生在学校住宿了一个晚上。93上午,该中学正式上课,黄某上了一上午课,中午放学走出学校到外面吃饭时,碰到3位潘姓的亲戚,4人遂一起在一家饭店吃饭。
午饭后,由于天气炎热,4人商量一同到附近的南晓水库游泳。到了水库后,虽然水库周围设有许多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4人依然在岸边稍作休息后即下到水库中游泳。
下水后,另外3人各自游泳,不会游泳的黄某独自玩水。半小时后,黄某的一名潘姓亲戚发现黄某被水流冲了出去,遂大声呼叫另外两人一起营救,但终因水流太急,又是逆流,三人未能成功营救,黄某被激流冲走,傍晚时分打捞上来时已经死亡。
事后,黄某的父母悲痛万分,将学校和潘某等3人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上述结果属于意外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潘某等3人则辩称他们没有主动叫黄某外出游泳,且他们已经尽到抢救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黄某溺水死亡事实清楚,本案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证据显示,被告中学没有对住校生制定相应管理规定,且整个中午直至下午上课时间,被告中学一直没有主动了解过黄某去向,因此,被告中学没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理应对黄某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潘某等3人均为成年人,未经家长及学校同意而私自带未成年学生黄某外出游泳,并让黄某独自一人在水流较急的水中玩水,对黄某溺水身亡事故明显存在过错。鉴于3人过错程度无法区分,法院认定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黄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离开学校时没有主动向学校说明,且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到水库中玩水,因此应适当减轻各被告赔偿责任。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潘某等3人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学校及3名校外青年共计赔偿死者父母5.2万余元。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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