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0日,一自称是夏玲玲的男子用伪造的身份证在洛阳市某银行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存折和一张金穗借记卡。同日,该男子以与夏玲玲合作做服装生意为名,让夏玲玲也在银行开办了一张存折和金穗借记卡。夏玲玲如约申办了储蓄存折后,该男子以观看夏玲玲的存折为由,将存折掉包,并要求夏玲玲在存折上存钱。当日,夏玲玲分两次在已掉包的存折上存入6000元。然而就在夏玲玲存完第二笔钱的时候,却发现先存入的3000元已被取走。夏玲玲当即报了案,公安机关认定夏玲玲现持有存折是别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冒用“夏玲玲”之名开办的。夏玲玲遂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存款6000元及利息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夏玲玲的存款损失是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及他人的欺骗行为造成的,银行已尽了审核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