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9日,郑州市市民齐某到建设银行商丘分行宋城支行取款时,插入ATM机的银行卡被吞,ATM机接着打印出暂扣银行卡的客户通知单。齐某立即拨打服务电话,答复称次日可持通知单取回银行卡。
次日,齐某前往取卡时,因忘记携带身份证而取卡未果。事后,商丘支行建议齐某可将卡挂失后补办。4月1日,齐某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账户内存款减少,有人在南昌分6次从ATM机上取走共计1万元,并扣掉手续费81元。
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丘支行赔偿损失。庭审中,齐某指责银行管理不善导致其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齐某泄露了银行卡密码,责任应由齐某自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款不是因为储户过错而丢失时,储蓄机构应予赔偿;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齐某的银行卡在商丘支行保管期间,存款发生丢失,商丘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商丘支行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