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销售企业,有75%的员工都是销售人员。在与每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底薪和保底业绩,提成比例则约定根据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确定和变动。销售员工的流动非常频繁,这给A公司的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为了鼓励员工保持工作的稳定性,A公司想出了一个办法:一方面适当提高了业绩提成比例以激励员工,另一方面则规定:“扣除每月销售提成的30%,累积一年后按120%统一发放,作为年终奖励。若工作不足一年,每月销售提成扣除的30%不予退还。”这一规定出台后,在公司布告栏公示了一个月,并没有员工提出异议。但现在公司却遇到了很棘手的问题,几名工作不满一年已经辞职的员工联合起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30%的提成。A公司觉得自己很委屈,这都是为了留住员工和奖励员工,是公司自己的内部管理自主权,怎么就被员工告了呢?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