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吹嘘对象与合同欺诈对象的范围不同、与合同条款的关系不同。
商业吹嘘一般表现在要约邀请中。广告多属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经常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使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要约邀请的内容,不构成合同条款,故要约邀请中的商业吹嘘一般不能认为是合同欺诈。如果将商业吹嘘的内容转化为合同条款,也可能构成合同欺诈。商业吹嘘也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如谈判中的商业吹噱就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谈判中的商业吹嘘一般也不能作为合同欺诈看待。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要约被接受后,构成合同的内容。在要约中过分的吹嘘,可构成合同欺诈。
2.商业吹嘘是在基本事实基础上的适当夸大;合同欺诈则违背基本事实。
有人称商业吹嘘是细微的吹嘘。如果完全是谎言,就不能称之为商业吹嘘了。商业吹嘘必须没有伪造、虚构的情节。某人为了出卖自己的商品伪造了产品质量证明书,他的行为是欺诈而不是商业吹嘘,某人根本没有货物,不能履约,而诡称自己有货物,与他人成立合同,那么他也构成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重要事实,诱使相对人成立合同。因此合同欺诈不是细微的吹嘘,而是“对事实的改造或掩盖”。比如某企业4月1日生产出一批饮料,为延长售卖期,在瓶贴和包装上标注为5月1日生产。这种打“时间差”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3.商业吹嘘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合同欺诈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表现。
商业吹嘘是一种积极的宣传行为,如出卖人介绍自己的产品如何如何好等。沉默是不能构成商业吹嘘的。商业吹嘘只能以作为的形式表现而不能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合同欺诈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制造假象;一种是不揭示重要事实。前者是作为形式,后者是不作为形式。
4.法律对商业吹嘘和合同欺诈的态度不同。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