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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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商业吹嘘与合同欺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6日分类:百家说法浏览:1178次举报
2016-05-16


经营者在出卖商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时,经常有商业吹嘘的情况。在实务中,经常有人将商业吹嘘与合同欺诈混为一谈。商业吹嘘是一种适度的夸大宣传,不能把商业吹嘘等同于合同欺诈。艺术夸张常常是商业吹嘘运用的手段。艺术夸张不仅促进了商品信息的传播,而且充实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因此,商品吹嘘颇有存在的余地。

1.商业吹嘘对象与合同欺诈对象的范围不同、与合同条款的关系不同。

商业吹嘘一般表现在要约邀请中。广告多属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经常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使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要约邀请的内容,不构成合同条款,故要约邀请中的商业吹嘘一般不能认为是合同欺诈。如果将商业吹嘘的内容转化为合同条款,也可能构成合同欺诈。商业吹嘘也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如谈判中的商业吹噱就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谈判中的商业吹嘘一般也不能作为合同欺诈看待。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要约被接受后,构成合同的内容。在要约中过分的吹嘘,可构成合同欺诈。

2.商业吹嘘是在基本事实基础上的适当夸大;合同欺诈则违背基本事实。

有人称商业吹嘘是细微的吹嘘。如果完全是谎言,就不能称之为商业吹嘘了。商业吹嘘必须没有伪造、虚构的情节。某人为了出卖自己的商品伪造了产品质量证明书,他的行为是欺诈而不是商业吹嘘,某人根本没有货物,不能履约,而诡称自己有货物,与他人成立合同,那么他也构成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重要事实,诱使相对人成立合同。因此合同欺诈不是细微的吹嘘,而是对事实的改造或掩盖。比如某企业41日生产出一批饮料,为延长售卖期,在瓶贴和包装上标注为51日生产。这种打时间差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3.商业吹嘘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合同欺诈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表现。

商业吹嘘是一种积极的宣传行为,如出卖人介绍自己的产品如何如何好等。沉默是不能构成商业吹嘘的。商业吹嘘只能以作为的形式表现而不能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合同欺诈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制造假象;一种是不揭示重要事实。前者是作为形式,后者是不作为形式。

4.法律对商业吹嘘和合同欺诈的态度不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吹嘘是难免的事情。法律如果对其一律严加禁止,未免过于严苟,同时也是力所不能的。故法律在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商业吹嘘采取容忍态度。但对对比性的商业吹嘘是禁止的。对比,有直接对比和间接对比。直接对比是将自己的商品与特定主体的商品相比较。直接对比性吹嘘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诽谤行为,被侵权人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吹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间接对比性吹嘘,没有特定的比较对象。有的经营者宣传自己的商品是最好、顶好、价格最低等,就是间接对比性吹嘘。直接对比性吹嘘和间接对比性吹嘘都超过了法律所能容忍的限度。对于合同欺诈,则不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法律都严格予以禁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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