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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清偿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顺序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03次举报

合同法解释(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的精神,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如: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等。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解释(二)确定的抵充顺序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义上说,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处理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是清偿的哪项债务呢?如果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

案例:我于20088月份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2%,期限为半年,后又于200810月再次向张某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5%,期限为4个月。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我暂时只能偿还张某15万元的借款。现在,我和张某就如何抵充这两笔借款发生争执。请问,在我们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这两笔借款的清偿或者抵充顺序?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林先生的具体情况,林先生向张某的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而且均无担保,但相比较而言,第二笔借款的利率比第一笔借款的利率要高,应负担要重,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应该优先抵充第二笔到期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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