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6次举报

当前社会,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就同居生活在一起是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情况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尤其关键的是,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成为事实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同居关系的两种情形作出如下明确解释: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另一种是指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并未否定事实婚姻的存在。其理由如下: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以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后为界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划定了明确界限,即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凡在199421日以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2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法院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作出的规定,不能偏面理解是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人们不能特别是执法人员不能想当然认为事实婚姻已不存在了。
  

  所以,法院在受理未履行登记结婚的案件时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的规定办理,不能一见到未办结婚登记的就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只要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再行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按离婚案件处理;同时在处理事实婚姻案件时,对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不能判决不准离婚,这也是与合法婚姻的显着区别。

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办理。也就是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不予干预,只对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予以受理。

在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对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诉请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不同,属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由于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的财产另一方也无权享用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38829 昨日访问量:90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