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镜头:警察在历经千辛抓住嫌疑人后,会十分严肃而不厌其烦地背诵一段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这就是法律界称为米兰达规则,或者说米兰达忠告。
规则的来源,首先要归功于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共十条。其中第五条宪法修正案有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直接产生该规则的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简要案情是这样: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与当时社会上许多公民一样,并不知道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将会影响他的命运。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包括车轮战等许多不规范做法,迫使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
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
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自己。
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
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记住,就是这个发生在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历史性的裁决,已经被公认为美国上世纪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之后对于控方违反该规则而获得的自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这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延伸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