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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殊规则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2次举报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管理人或者所

有人应当依法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其保险赔偿、范

围以及免责事项与商业第三者险比较也有所不同:

  一、免赔人员范围

  1)本车人员,即肇事车辆的本车乘员造成伤亡的,该车辆的交强险不予赔偿。

  2)被保险人,即交强险中指定的被保险人,一般为车辆所有者,被保险人因其投保的车辆给自

己造成损害的,交强险不予赔偿。

  二、有限的保险免责范围

  相比较商业第三者险,交强险的免责范围较少,包括以下四项: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停业、停电等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等。

  三、保险限额按照不同赔偿项目分别计算

  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

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四、交强险原则上不考虑事故各方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数额

  在受害人一方承担全责的或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完全无责任的,则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相应调整,即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

11000元;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元。 

  五、保险机构只赔偿医疗费的情形

  交强险并非发生交通事故就全部赔偿,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保险机构只赔偿医疗费,其

他损失不予赔偿:

  1)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机构除了只赔偿医疗费之外,还可以在赔偿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六、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机构承担赔付责任

  与商业第三者险不同的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直接

要求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机构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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