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习惯有居间方的参与。房产交易政策琳琅满目,若居间人服务不到位,将给买卖交易埋下隐患。
就居间成功与否争执不下,众多纠纷诉至法院,但法院观点总能以个案细节绕开话题,力争调解结案。
其实,居间成功与居间完成,多是定性与定量的析别。
居间方促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收取居间报酬?依据合同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居间人促进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报酬约定是以“居间报酬确认书”形式,只确定了金额,鲜有提及具体服务内容。常见思路是,依据合同法规定,已促使合同成立,且与客户已约定报酬金额,故追佣。
提供合同订立机会,诚然是居间方主要义务,但并非全部义务。
合同订立,居间方可依法收取居间报酬,此为定性;但居间报酬的金额对应的服务内容是争议点,此为定量。纠纷多起于定量问题,而非定性,故依据已促进合同成立即收行业标准佣金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合同成立只代表可收居间报酬,但收取报酬的金额与合同成立并不是因果关系,量的确定,须取决行业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