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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4次举报

现行《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只是套话;一旦出租,合同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

  现行《商品房管理办法》已废止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显著变化是第六条不得出租的情形,剔除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有争议、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出租的情形,仅列明违法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剔除内容中,以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例,无产权证而签署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须注意若虚构其拥有产权,诱使签署租赁合同,事情败露,承租方基于欺诈主张撤销租赁合同,便绕开了产证本身带来了纠纷。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而签署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出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出租,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须断定此强制性的归属。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出租合同效力如何?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其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其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其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违法建筑不得出租,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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