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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保留哪些记录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74次举报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或者只有一些象征性的原则性规定,很难在实际管理中发生有意的作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更应当认真考虑和制订本单位的员工录用程序,设计好录用过程中的相关表格和文书,并且严格执行。按照时间的顺序,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具体内容,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认真设计应聘者的求职简历要求和《入职登记表》,将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了解的情况明示出来。求职简历和《入职登记表》应当归入员工个人档案,妥善保管。

2、在职位说明书、拟聘任通知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内容,也可以制作统一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说明书》。发放给拟聘用的劳动者,不过要做好签收记录。如果《劳动合同》中可以完全载明上述问题,也可以通知将上述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达到如实告知的目的。

其实,上述内容加上组织结构关系图、工作标准(目标)、绩效考核方法等相关内容,就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职位说明书》,在劳动者入职前发放给劳动者,不但可以起到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作用,还是将来确认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否有失职行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重要依据,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

3、在如实告知上述内容后,实际用工前,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要实际用工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4、要求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或用工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试用期内),提供能够证明简历或《入职登记表》内容属实的证书或文件,如身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关系、学历证书、体检证明等。

5一旦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按照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因弄虚作假而严重违纪解除,或者按照欺诈导致合同无效解除。具体选择解除的方式和依据,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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