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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股东能否以公司利润弥补出资?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79次举报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推论,公司可以限制出资不实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但该股东若不主张利润分配,而主张以利润弥补出资,可否?有空手套白狼的嫌疑。

实践中,常遇到,在没有形成公司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情况下,股东仅仅以公司已经实际盈利,自己可分配利润完全可以弥补所欠出资数额为由主张出资已经实际到位。

股东该主张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

其一,股东并不具有确定性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分配决议只有经股东大会批准,方能使股东的分配请求权得以现实化。利润分配前,不论公司盈利多少都是公司独立的财产,并非股东的财产,二者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异曲同工者,共有财产,析产前,是不能直接臆测自己享有的具体金额或份额,更不能直接以此金额或份额的处分作出意思表示。

其二,若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股东根据决议内容,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了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处可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吗?),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以此抵消所欠的出资份额;作为公司,也可依据《合同法》行使抵销权,直接扣留股东应分得的股利以填补股东所欠出资。

附【抵销一说,须满足适用前提,具体如下:合同法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其三,最高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32号】规定,为保护破产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其所欠的出资相抵销,股东应先行补足所欠的出资,然后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一并申报债权,享有与其他债权人平等的破产财产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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