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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快递公司"先签字后验货"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0次举报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方便快捷的网购越来越为大多数人青睐。然而,网购需要和快递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内近年来网购的快速发展对快递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快递服务显然没有跟上,引发了许多的纠纷,不少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先签字后验货导致维权无门

  安徽马鞍山的张小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豆浆机,快递人员送上门时,送货员要求张小姐先签字后验货,并告诉张小姐这是公司规定,由于担心物品是否损坏,张小姐要求先开箱验货再签字。一时间双方僵持在先签字还是先验货的问题上。最后由于急于拿到东西,张小姐最终还是先给快递员签了字才拿到了包裹,让她庆幸的是物品并没有什么损坏。

  目前多数快递公司都执行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先签字后验货已经成为大量快递纠纷的根源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消费者的收件人,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货物是否损毁缺失等情况的前提。而先签后验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由于已有签字难以维权。此外,部分快递企业在快递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中标注的收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或签章后,视为快件已安全送达也是一种霸王条款,不具有应有的效力。

  货物损坏索赔难导致网购形象被损

  南京的马先生在网上买了部手机,货物送到后快递员让先签收,快递员走后,马先生拆开包裹发现手机外壳严重磨损,然后打开窗户叫快递员不要走,说货是坏的,快递员说好,可等马先生下楼,快递员却不见踪影。联系卖家却被告知拒收才能处理,再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说签收就没法拒收了。

  据了解,目前在网购领域,运输环节争议较多,尤其是家电、家具类产品易碰撞损坏,事后很难界定责任,物流公司大都不认账,而卖家也不愿赔偿。即使找到责任方,如果货物没有保价,也赔偿不了多少。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保价,就视为放弃保价的权利。目前,关于快递企业快件的损失赔偿规定不尽完善,根据我国20081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据2009101日起实施的新《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快递企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199211日起施行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包裹类的物品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费的5倍。很多企业的运单后面仍是根据这一规章规定将此标准作为企业赔偿的最高标准,且多数企业不履行应有的告知提醒义务。因此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最后得到的赔偿和自己的损失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由此导致网购的形象大打折扣。

  送货上门应尽量履行到位

  2010年春节前,身在广州的合肥姑娘小李给爷爷在网上买了一件羽绒服。令小李没有想到的是,快递员竟然打电话让80多岁的爷爷到小区门口去取,当天天空还飘着雪花,爷爷去取物品时差点摔跤。

  据消费者协会统计,消费者投诉的类似送货不上门等问题不在少数,当前大部分快递公司都会在送货上门这项服务内容上打个折扣,有的送到楼下,有的送到小区门口,更有甚者直接要求客户到配送站自取。网购时,消费者支付了快递费委托快递公司运送货物,快递公司如承诺送货上门就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如果快递人员拒绝送货上门,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工商、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或组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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