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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法律风险提示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5次举报

一、承包商不具备承包工程主体资格,为了承包工程,往往挂靠、借用某个具有承包资格特别是某家有名气的承包企业之名,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联络、承包工程。或是承包某个有资格与名气的承包企业的内部部门,以该部门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此时最容易枝生的问题是:被挂靠、被借用、被承包单位只顾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缺乏必要的防范与监督管理措施,挂靠、借用或承包人借机行骗后逃之夭夭。此时,应注意的法律防范措施是:(一)查阅承包商的营业执照;(二)确认该承包者与其所挂靠、借用或承包的单位的法律关系;(三)由该挂靠、承包或借用单位出具签订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有些发包商一项工程多次发包,与多承包商签订合同。或根本没有任何工程,却以承包合同骗取钱财。因此,对于发包商也要确认其发包的主体资格,以免上当受骗。

二、工程定金或质保金

因无工程或工程最终不落实,发包商收取承包商工程定金、质保金或工程预付款,垫资款拒不退还,因而发生纠纷,在整个土建、装修工程纠纷中的占比重最大。有些确实是发包商缺乏资金,要求承包商垫资。有些实际上是利用承包合同骗取承包商的定金、质保金、预付款或垫资款。因此,凡需交纳工程定金、质保金、预付款或垫资款的工程,应注意的法律防范措施是:(一)落实工程是否存在,是否办理合法报建手续;(二)发包商是否已落实工程后续资金。此点对垫资承包尤为重要,以防止垫出的资金的进退两难的被套牢有困境。(三)要求发包商提供财产担保或第三人担保。(四)尽可能进行公证,并对发包商收取的工程定金、质保金、预付款、垫资款由公证面关制作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增减工程量与工程预算决算

工程发包后,增减工程量必然突破原来的预算,由于发包商对突破预算部分不予认可,导致工程不能及时结算与付款而发生纠纷。因此,在施工时结算与增减工程量及相应工程量费用的承担,必须取得发包商的书面认可,由发包商签字盖章。

四、工期与工程验收

因种种原因,很多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做好施工记录,并由发包商书面签字认可,取得原始证据,明确双方的责任。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及工程质检部门应及时验收。否则,后果自负。

五、违约责任

工程承包合同就是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无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订的不全面、不具体、没办法操作。没有违约责任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缺乏约束力,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因此,必须将承担或减免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方法、时间等写明,以便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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