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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35次举报

黄璞琳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确认的,建议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五、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六、挂号寄出后,要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一)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下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邮政企业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若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若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的,建议再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二)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上其网站查询):

  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依法送达到:

  1)当事人本人签收的;

  2)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2、其他人员签收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收件人调查核实其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由收件人签收。

  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也无法证明实际签收人是经当事人同意而签收的,应当依法重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采取正常途径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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