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40次举报

2009513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为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起草人对于该条的解释,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正反两个标准,从肯定性和否定性识别标准上进行辨别。
   
一、肯定性识别标准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1
、强制性规定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容易识别,因为法律法规已经直接规定了违反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在这种情况的基础上,还可能有所延伸,需要结合前后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房产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付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买房人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该商品房已抵押,开发商未告知其也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在该案例中合同效力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为《物权法》和《担保法》。《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从《物权法》设立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目的以及我国抵押物转移制度的轨迹来看,应当说从《担保法》到《物权法》虽然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宽松的演变过程,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并不矛盾,《担保法》四十九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在更严格的条件下适用。也就是说结合《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受让人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的条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无效。所以该案例中的合同应当无效。
   2
、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规定。
   
这种情况下的识别就相对难一些,规定也复杂多样,需要具体分析。例如《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期刊登的徐晓东诉蒋兆梅、无锡市神往网吧买卖合同案。因经营网吧需要,原告向被告购买了26台电脑,在使用中电脑出现质量问题,经查,该批电脑及配套设备均未经过国家强制3C认证,均无合格证,遂发生诉讼。在该案中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是经营性使用的电脑,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该类电脑属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不得销售的产品。合同标的是国家法规所禁止的,如果使得合同继续有效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此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否定性识别标准上,一般而言,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仅关系当事人利益的,一般都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管理性规定。具体可以从如下标准判断:
   1
、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如果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以认为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管理性规定。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的条件。按照该规定,如果开发投入不到25%,那么土地不得进行转让。而实践中往往当事人从国家一拿到土地,就可能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这个转让合同的时候,可能他的投入并没有达到25%。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无效?也就是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杜万华法官的观点,违反该条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条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作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应当是物权变动的标准,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只能导致物权不能变动的后果,而不影响债权的成立与生效。另外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它主要调整的不是民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避免国家收益的流失,减少交易纠纷,而不是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
   2
、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来判断该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而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范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
   
如《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在该法的第二百一十二条又规定了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就属于管理性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然以上只是一般的识别标准,实践中不能机械套用,还需要结合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44774 昨日访问量:87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