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同时获赔。是不是实行的是总额补差规定。根据当时的规定,我只能无奈得告知确实如此。对于当事人渴求的目光显示出来的言外之意“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我也只能笑笑而不答。因为本人也一直困惑于“总额补差”的规定的合理性。这个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有明文。但是情况在2009年7月31日,忽然发生了连我也感到兴奋的变化。总额补差的规定取消了。代之以同时获赔。且这个改变系由省人民政府自己发文修改之前的规定。实在是值得庆贺。为此,我忍不住还是整理了下一个本人曾经所作的咨询答复。编列如下:
问:我在杭州打工。今年(2010年)3月份一天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我是电动车,撞我的人是小汽车。他全责。事故认定交警已经弄好了。我现在也在同时做工伤认定。我听说根据规定,车祸和工伤是不能够同时获得赔偿的对吗?是不是只能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结束后,两个赔偿若有差别的,补齐差额?
答:你问的问题非常有代表性。是很多人都想咨询想弄明白的事情。
以前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也是认定工伤的情形。但在具体赔偿上确实如你所说实行的是总额补差原则。原则上先处理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两项赔偿标准有差额的,补齐差额。这一状况曾引起全国法律各界的强烈争议,因为本身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侵权、一个工伤保险待遇,纯粹从法律关系来讲,是应当分开赔偿且都应得到赔偿的。为此最高院有关人员还专门就此发表个人意见。但是在实践中,一直实行的总额补差原则,这是不争的事实。总额补差的规定也见于明文。
然而非常值得庆幸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文,规定将原先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减第三人已经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从通知下发之日施行。
为此,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其他工伤赔偿项目,在侵权赔偿之外还可以再次获赔。实现了两个法律关系的同时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