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产生债权债务是很正常的事情。说到债权债务就必然涉及到失效问题,民法通则上的失效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普通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开始计算,二是特别时效一年,规定四种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是20年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一定要学会利用时效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保护呢?要利用三个时效的相互转换来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例如:欠付租金的,本来时效是一年,快到时效期了,债务人又没有能力还,怎么办呢?这时你可以让债务人重新书写欠条,但要求欠条中不能出现租金字眼,这时欠条就转变成普通的欠债凭证了,它的时效也由一年转换成二年,如果债务人在一年内未还清,也不至于因为时效问题而失去法律的保护,等于给债权人自己争取了法律保护的时间。其实这样的实例还很多,不再多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