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法律精神,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了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诚信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等。凡是不违背上述规定,当事人所签订的能够体现合同各方权益的合同关系,均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原则上说,合同所加盖的应是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非公司其他业务专用章。但如果执意否定加盖其他业务章的合同法律效力,势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给公司埋下更多更大的利益风险,增加公司的风险控制成本,比如公司就得看公司业务员的多少来配备不同数量合同章。同时,这也不符合上述法律精神。
因此,只要能体现合同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下,仅盖公司业务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