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魏某与吴某同属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4月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魏某将自己所占有的一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吴某。签约当日,公司股东召开会议专门讨论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一致同意该转让协议,并重新确认了变更后的股东各自持有的股份份额。同时,还一致同意吴某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与会股东都在《股东会议决定》上签了字。2001年8月,公司股东召开大会,推举魏某为董事长,罢免吴某的董事长之职。2001年10月,魏某以《股份转让协议》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协议未成立为由起诉吴某。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魏某与吴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对价,属于无效协议。
【点评】对价是有偿合同成立的要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为有偿协议?二是如果该协议为有偿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对价是什么?魏某与吴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对转让股份的对价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认为该转让协议是有偿协议,只不过双方对有偿的对价认识不一致。吴某认为魏某转让其股份给自己,是想让自己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投资500万元到公司;魏某认为转让自己在公司的股份给吴某,是要得到2000万元钱。双方都否认股份转让协议是无偿协议,因此.法院断定,本转让协议为有偿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对有偿的对价各持己见,无法统一,又都拿不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协议本身对此又无约定,因此,法院判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