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8:30-21:59)

咨询我
08:30-21:59

没有对价的股权有偿转让协议不成立【转载】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9次举报
2016-03-28

【案情】魏某与吴某同属于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4月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魏某将自己所占有的一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吴某。签约当日,公司股东召开会议专门讨论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一致同意该转让协议,并重新确认了变更后的股东各自持有的股份份额。同时,还一致同意吴某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与会股东都在《股东会议决定》上签了字。20018月,公司股东召开大会,推举魏某为董事长,罢免吴某的董事长之职。200110月,魏某以《股份转让协议》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协议未成立为由起诉吴某。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魏某与吴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对价,属于无效协议。

【点评】对价是有偿合同成立的要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为有偿协议?二是如果该协议为有偿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对价是什么?魏某与吴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对转让股份的对价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认为该转让协议是有偿协议,只不过双方对有偿的对价认识不一致。吴某认为魏某转让其股份给自己,是想让自己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投资500万元到公司;魏某认为转让自己在公司的股份给吴某,是要得到2000万元钱。双方都否认股份转让协议是无偿协议,因此.法院断定,本转让协议为有偿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对有偿的对价各持己见,无法统一,又都拿不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协议本身对此又无约定,因此,法院判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有偿合同应当约定价款或报酬。该法第61条和第62条还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该内容。合同则无法履行。故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因无对价约定,无法履行而未成立。缔约双方因协议不成立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生效与否、有无效力,皆应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没有成立的合同,自开始即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