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周某驾车与纪某的货车相撞,致使后车内的孕妇刘某受伤,周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后B超提示死胎。2008年 5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其雇主、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刘某因胎儿死亡造成的精神抚慰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刘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腹部受伤后出现死胎,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受伤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外伤与死胎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刘某的治疗史,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可以考虑。据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份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因胎儿死亡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