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一般是证据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房产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在公证实务中又称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由于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继承权的确认机关,在实践中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一般是由公证处来确认继承权的,如在涉及不动产变更登记、领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时,必须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否则无法实现遗产继承,因此,继承权公证的效力某种程度相似于法定公证的效力。办理与继承有关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属于声明公证。
房产委托公证。委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委托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委托才起作用。根据民法通则“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的规定,除了委托书可以公证外,口头委托也是可以公证的。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因此,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委托公证应当由委托人亲自申请办理。
房产赠与公证。赠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赠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的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赠与是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单方法律行为。为保障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赠与人的权益不受影响,赠与公证也必须由赠与人亲自申请办理。
房产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遗嘱人死后,遗嘱始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公证遗嘱立刻全面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某些须经登记或者从金融机构提取方能得到的财产,还须办理继承权公证。因此办理遗嘱公证时对遗嘱的真实性审查,是仅就遗嘱人所提出的材料进行的审查。为避免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发生纠纷,全面了解和掌握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所以,遗嘱公证也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