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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因分居满二年请求离婚如何举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24次举报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原告方应当对离婚的法定事由,即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在因分居满二年而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夫妻双方分居满二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该事实是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标准之一。

原告的证明思路如下:(1.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夫妻分居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工作.学习等原因。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作为离婚之法定事由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引起的。因此,举证证明分居原因是证据的重点;(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二年。我国现行法律对分居满二年是否为连续未做出规定,但按照通常理解和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构成离婚法定事由的分居满二年,应当是连续分居。例如原告可提供邻居和亲友关于二人在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争吵的证言,证明二人平时感情不和,矛盾重重;家人和周围邻居关于原告何时搬回娘家居住,此后一直未搬回的证言,证明二人已经分居满二年等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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