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条规定的是有第三人侵权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归属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无因管理人的损害应由被管理人赔偿。此处有理解为,侵权法将有第三人侵权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式,专门有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只有在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时,受益人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