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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离婚协议重要三条款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1次举报

律师起草的离婚协议要干脆利落,没有纠缠空间。应注意以下三条:

1. 签订本离婚协议后,若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自动解除。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本协议不作为将来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说明:很多离婚协议签订后,并没有去办离婚登记,而是去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效力如何,应作出明确约定)

2.本协议与在登记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后者未尽事项,以本协议为准。

(说明:很多登记机关要求签订固定格式的离婚协议,其内容简单,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一致,应当明确约定协议的适用,以防两个协议纠缠不清。)

3.本协议签订后,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分割完毕,任何一方放弃对对方的财产分割。任何一方不要求对方进行离婚困难补助或离婚损害赔偿。

(说明:这是结清条款。离婚后经常打官司,是因为一方或者双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事后再要求离婚困难补偿或离婚损害赔偿,为了防止以后互相被追究,可以约定本弃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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