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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天价手机案,可以考虑适用减轻处罚条款【转】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72次举报

作者:丁金坤

郑州一保姆,因工钱未发,而偷盗雇主手机,被处以盗窃罪,判刑10年,罚金2万。何故重判?原因是,这部手机,非一般手机,而是诺基亚奢侈品牌VERTU手机,购机款是6.8万。尽管如此,本案量刑尚有商榷余地,盖一般的盗窃,对于盗取财物是多多益善,以达非法占有之目的,而本案盗窃,有以手机抵工钱之意,然手机价值之巨大,实出乎保姆之意外,远远超过抵债本意,换言之,若事先知道手机巨价,则未必去盗。故保姆对盗窃价值有认识错误,这个错误不影响定罪,但证明主观恶意不深,可从轻处罚。

所以,本案情况特殊,盗窃手机一部而坐牢十年,也超过社会观感,故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63条的减轻处罚条款,即“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本案可以减轻到十年以下,以求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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