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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用假名登记结婚 婚姻依然有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2日分类:百家说法浏览:772次举报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新兴人民法庭)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实质,对原告张某某因被告李芙某婚姻登记时使用假名而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认定婚姻关系有效成立并最终调解离婚,妥善审结了一起棘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被告李芙某系四川人,1999年双方在南方打工时相识、恋爱,20023月双方准备结婚。因当时李芙某只有19周岁,未达到女方应不低于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李便采取不正当手段,到所在家乡开具了其姓名为李某,早于其真实出生时间一年的婚姻状况证明,一起到盐城市亭湖区有关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共同生活,并于当年生育一子。近年来,因性格不合,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双方曾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原发证机关发现结婚证中女方姓名与其所持身份证姓名不符,不予办理。后又到原发证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因原发证机关认为双方既不系胁迫婚姻,又早已超过法定一年时效的规定,拒绝撤销。李芙某气急之下,回了老家。

  今年3月初,张某某想到了诉讼,便找到四川李芙某家。李芙某也很干脆,同意与原告一起到法院处理。

  326日,张某某一纸诉状,以被告李某某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为由,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因李芙某与原告一起到法院,法院决定立即立案,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接案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感到此案有些棘手。

  主要原因是诉讼途径不能适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和完善了旧法的不足,设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该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芙某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未到法定婚龄,但现早已达到法定婚龄。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不存在受胁迫可撤销婚姻的事实。

  再次行政途径并不能解决此纠纷。新近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国务院200388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 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传统做法,仅保留了对受胁迫的婚姻可在一年内由行政机关撤销的规定。本案很显然不存在可撤销婚姻登记的事由,也就无从论及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除不动产外,最长的诉讼时效是5年,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本案行政诉讼也解决不了。

  面对法官的解释和分析,原、被告都发急。原告称,这起婚姻登记瑕疵,我若起诉离婚,但结婚证中女方姓名与被告姓名不符;我若起诉婚姻无效,原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现早已消失;我若起诉撤销婚姻,也行不通,我真的走投无路了吗?被告称,如果法院也解决不了此事,我还回娘家算了。难道我们就因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被这起名存实亡的婚姻捆住一辈子吗?

  对此,承办法官没有气馁,也没有机械地适用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将此案推向行政程序,在认真研读了婚姻法的精神实质后,认为本案应是一起实质上的离婚案件。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虽然当时被告年龄不符,但现在年龄不符的情形已消失。虽然当时登记的姓名与实际姓名相差一字,但原告确实与本案被告这个人”(且这个人就在法官面前)以前出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生育一子,原、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婚姻法这两条的规定。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适用速裁程序,以双方系离婚纠纷为案由调解双方离婚,妥善审结了此案。

  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解释,撤销婚姻纠纷已属行政案件。

  但《民事案由规定》中,确实有撤销婚姻纠纷这一民事案由,两者岂不矛盾。

  中国江苏网621(通讯员 杨建彬记者 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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