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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7,怕液氨爆炸 厂方强令职工签生死状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48次举报

【案例回放】 510,河南安阳市汤阴县瓦岗肉联厂的职工就被厂方要求在一份合同上签字,合同上写着,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

厂里由于生产需要,储存15吨液化氨的两个金属罐,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一条即将修建的铁路使这两罐液氨变成了职工的心病。按规划,线路离肉联厂液氨储罐的直线距离只有12左右。由于液氨储罐及关联设备都是焊接或者地下管道施工的,铁路线通车后,火车长期与铁轨接触产生的大幅度震动,有可能将储罐焊接管道震裂,引发液氨泄漏,进而引起爆炸。肉联厂厂长陈书印想到一旦发生事故,厂方可能将面临六、七十名职工的伤亡赔偿,就决定拟定一份生死状合同让职工签字,声明一旦发生事故厂方免责。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调查小组已进驻该厂,企业董事长当众宣布了撤销陈书印厂长职务的红头文件,并让厂办工作人员将已签订的合同当众一一烧毁。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生死状合同有关条款合法吗?

【法律解读】   液化氨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超过10吨即为重大危险源,保存期间应避免受热,严禁烟火,防止激烈撞击和震动。而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周边200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造、设立、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胁迫手段签订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也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所谓生死状合同有关条款即使签署,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事故,工厂对员工工伤的赔偿责任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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