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一位珠海佳能员工近日在网上晒出了一张由该公司人事科发布的“一时归休通知书”,通知书称,该员工的“一时归休”期间是6月5日——8月26日,但根据公司的生产状况,“归休”时间有缩短或延长的可能,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通知称,“归休”期间员工可获80%的基本工资。全员返回家里住宿,6月10日前须退出宿舍。公司支付员工户口所在地至公司的往返路费。
不用做也可得80%工资,通知看起来似乎很吸引人,但珠海佳能内部员工却不这么认为,发帖的员工抱怨称:“放假3个月,不给吃,不给住,解除劳动合同不可能,要走自己退职,就是不给你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才能领到1000多块,自己在外面租房子,吃饭怎么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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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归休”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让职工“归休”而只发基本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因故发生生产性停工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珠海佳能让职工在“归休”的第一个月就只拿80%的基本工资,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归休”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也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因为用人单位违约在先,这种情形在法律被视为“推定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