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5月14日晚,北京交响乐团俄罗斯籍大提琴首席奥列格在乐团休整期间外出度假。在乘坐的列车上,奥列格将双脚放在前排女乘客的座椅背上,引起前排女乘客强烈不满,要求他将脚放下。奥列格不但未改正行为,反而用汉语辱骂该女乘客。这一过程被其他乘客录下在网上播出后,引发公众强烈不满。据悉,奥列格2002年3月开始受聘于北京交响乐团,合同将于今年7月到期。事发后,北京交响乐团认为,奥列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乐团的声誉。该团依据剧团管理规定及聘用合同相关约定,对在列车上向中国女乘客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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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北京交响乐团何以解除或终止奥列格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奥列格度假时的粗鲁言行在社会上引起了公愤,这样的人如果继续留在响乐团的大提琴首席位置上,恐怕观众是不会买账的。但是从法律上讲,他的行为还够不上严重违纪,北京交响乐团为何可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呢?同时,他于2002年3月开始受聘于北京交响乐团,今年7月合同到期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已经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说届时奥列格的劳动合同还可能不能终止。
不过,对于涉外劳动关系中的争议纠纷,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上有其特殊性。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而就业许可证书是有期限限制的。所以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对于外籍职工未必适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原劳动部的规定,明确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时,在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四项内容是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的,同时引申出,双方当事人对其它有关权利义务内容则可以通过合意确定。而原上海市劳动局的贯彻意见,更明确了劳动关系涉及的七项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比较清晰地指导了用人单位在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合意来确定的内容范围,其中就包括了解除条件。
所以,北京交响乐团依据剧团管理规定及聘用合同相关约定,解除或终止奥列格的劳动合同,这个决定不但合理,而且有其特殊的法律依据。但不能据此得出结论:对于违反公德但未违法的内地籍职工,也可一律作出类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