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小奕,于2004年8月11日写下遗书后不知去向。其父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推测小奕可能去酒店投宿。随后,警方在某市旅客网上搜索,也没有小奕的住宿登记。几天后,小奕在一家酒店的客房内自缢身亡。经调查得知,小奕离家出走后,凭身份证复印件入住了该酒店,而酒店在登记时将小奕名字中的“奕”字错输为“弈”,导致警方无法在网上搜索到小奕的入住登记。小奕父母认为,由于酒店的不负责任,才导致他们无法及时找到寻求自杀的小奕,酒店应当对小奕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要求酒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市旅馆业的相关行业规定,酒店须将当日旅客住宿状况及时登录到《旅客住宿登记簿》。酒店疏于谨慎执行规章规定,发生失误行为,属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小奕的死亡,与其死亡后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综合酒店方的自身过错、事件的偶发性及酒店的经营等级等具体情节,法院酌定酒店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1219元、死亡赔偿金33366元,共计34585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小奕父母以酒店在登记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应否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以上规定,酒店作为经营商业活动的法人组织,有义务提供准确、完善的服务,并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住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小奕的死亡虽然不是因酒店的安全设施存在问题导致的,但是酒店未尽到审慎义务,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为小奕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且误将住客名字输入错误,延误了救助时间,究其行为本身是存在过错的。也正是因为酒店的过错行为阻断了小奕父母及时救助的可能性,属于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奕的死亡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需要强调的是,小奕自身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她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小奕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离家出走,是导致小奕自杀身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纵观全局,依法判决酒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