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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单一借条借贷案件之我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9日分类:百家说法浏览:649次举报

单一借条借贷案件是指借贷关系案件中仅有一张借条可资证明的案件。

借条的证据功能:借条是借贷合同的证明材料,往往包括了借贷合同书中的主要内容,例如借贷金额、借贷双方当事人身份、利率。借条在证据法上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方能作为呈堂证供,最基本的要件是借条为借贷双方真实合意之表述,该表述一般以双方签字纳印即可。借条依其表述的不同可以将其证明功能分为:证明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功能。这种借条上载明的仅仅是借贷双方订立借贷合同的合意,而不包含任何已经履行交付义务的字眼,例如借到了。在诉讼过程中,仅仅凭借这样的借条是不能够还原借贷关系的真实原貌的,法庭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质,才能够查清借贷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此,判定双方的过错得失。证明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经履行交付义务的功能。这种借条含有履行完毕的字眼。例如借到”“汇入”“收到。这种借条基本上能够反映借贷关系建立到履行的全过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为了寻找本文论点的法律论据,本文采用《合同法》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以法律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本文论点作简要论证。

首先《合同法》总则部分将合同这种行为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借条所处的阶段一般情况下是第一阶段,

少数情况下,包括第一第二阶段。所以,以单一借条来试图证明借贷关系的履行情况不一定成立。而本文将借条分为两种的做法,将不同的借条对应不同的合同阶段,以此判定该借条的证明力是基本妥当的。

其次,借贷关系的履行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被忽略,如果法院以单一的借条,特别是以未言明履行情况的借条为依据判定双方当事人履行时的对错(借款是否返还,是否有义务返还等问题),那么在证明的逻辑上是不完整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该规定说明了履行问题在现实存在,并且属于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第四条如是说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该条的意图仅仅只是将借据(借条)作为起诉的一个必备条件,该意见的第五条又说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该条的意思是不完整的,极有可能为下级法院误解为仅有借条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就可以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了。依严格的规范法学解释,借贷关系不仅要被证明存在,还需证明其被履行,借款已经交付债务人,然而债务人未在借贷期限届满时偿还。如此债务人方能构成履行还款的要件,负有即时还款的义务。

第四,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负给付货币的义务,必须就自己的给付行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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