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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案说法,关于 “小产权房”购买的风险提示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8次举报

安妮律师按语:司法实务即是对僵硬法条的灵活适用。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安妮律师曾代理过多起婚姻及房产类案件。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安妮律师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夫妻财产形式,离婚时法院的相关认定和分割进行了总结,希望有所帮助。

     常见财产之一:父母出全资夫妻婚后购房。

     根据所购房屋是否进行产权登记分为二种情形: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曾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子女。父母出全资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平均分割。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即一方父母出全资所购的房屋,产权又登记在自己子女,应认定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全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屋离婚时应按双方出资的比例考虑到增值予以分割。

     常见财产之二:父母部分出资婚后购房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由谁签订区分二种情形:

     1、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夫妻。

     如果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剩余贷款,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婚后偿还贷款部分应考虑到增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父母将上述房屋过户到非子女一方或夫妻双方名下,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房屋剩余贷款,则视为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夫妻双方,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

     2、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父母部分出资。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平均分割。

     对于一方父母的出资,如果有证明表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则该出资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予扣除。

     常见财产之三: 婚前所购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前所购房屋毫无疑问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但该房屋婚后所取得的收益则要区分情形对待:

     1、如果是“自然增值”,例如:房价上涨所取得的收益,则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2、如果是“经营性收入”,例如: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常见财产之四:一方出卖婚前房屋婚后又重新购房。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方出卖婚前所购房屋后,用购房款在婚后又重新购置房屋的情形。

此时,要区分重新购房是不是个人财产的完美转型,例如,卖房得款一百万,又购房花费一百万,二者金额基本相当,此情形可以算是个人财产的完美转型,离婚时对于重新购买的房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

      但如果是卖房得款一百万,作为首付出资,重新又购买了一套价值二百万的住房。此情形下,重新购买的房屋就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所得的首付款可作为个人财产从房屋总价值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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